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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实录】2021年6月17日潍城区人社局上线对话实录
2024-10-26 21:17

  主持人:听众朋友,上午好!欢迎您收听每周一到周五上午的《党风政风行风在线》,我是主持人     。

  今天我们邀请到直播间的嘉宾是潍城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韧和她的同事们,王局长将会在节目中和听众朋友们交流潍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的各项工作,欢迎王局长,您好!

  王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潍坊人民广播电台《党风政风行风在线》节目,今天和我一起到“党风政风行风在线”直播间的还有潍城区人社局党组成员高晓亮同志,潍城区人社局一级主任科员刘涛同志,潍城区人社局二级主任科员张兴涛同志,潍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二级主任科员陈成江同志,潍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科长李婕同志。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潍城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大家积极和我们交流。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如果您对潍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有意见或建议,或者您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维权等方面有话要说,现在就可以通过热线电话6106789参与节目,在线的每一位嘉宾都会真诚的为您服务!

  1、主持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在惠民生、促发展、保稳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王局长:好的,主持人。今年以来,潍城区人社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决策部署,将“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做为头等大事来抓,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树立更加鲜明的支持就业导向,实施更大力度的就业优先政策,千方百计帮助企业稳定生产和吸纳就业,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高品质强区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一是落实各项就业补贴政策。积极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为63人发放就业见习补贴18.5万元;为110名公益性岗位人员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44.39万元,为70家企业281名就业困难人员拨付社保补贴74.02万元;为4名高校毕业生拨付社会保险补贴1.09万元;为65名创业者发放创业贷款1250万元,贴息19.95万元。

  二是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深化“互联网+就业服务”改革,开发“潍州直聘”微信小程序,目前已有155家企业入驻,提供岗位2万余个,访问量1.5万余次;通过抖音直播带岗,播报企业50余家,提供岗位360余个,1600余人参与求职。截至目前,全区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03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57个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是做好招才引智相关工作。在山东工业技师学院举办校企对接交流活动,智迈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宇鹤智能科技有限公等20余家区重点企业参加,针对企业用工需求和学院办学实际进行对接。组织潍百集团、光正集团等20余家企业参加“2021年春季校园双选会”和“2021年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天津站、长沙站招聘活动,提供岗位300余个,达成初步就业意向220人次。举办“潍州直聘 城就自信”校园人才直通车—潍坊学院站招聘活动,潍州麓台学校、潍坊东方钢管等31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岗位700余个,达成初步就业意向310余人。组织山东东瑞集团、潍坊先进光电芯片研究院、山东力威经贸、潍坊隆泰食品、山东经贸职业学院等80余家优质企事业单位参加潍坊市“才聚鸢都—直通名校”西北高校暨服务企业专场招聘活动和“潍州直聘 城就自信”校园人才直通车专场招聘活动,提供岗位2600余个,达成初步就业意向500余人。

  四是提速提质高效服务企业。迅速落实服务企业专员制度,组织6名党组成员作为服务专员到辖区内11家重点企业走访,汇总整理关于就业、社保、人才、和谐劳动关系49项政策,印制政策汇编1600份,充分利用服务企业专员制度,送政策上门,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各类政策破解发展瓶颈。为企业落实“对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发放补贴资金3.2万元。

  五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计算机文字编辑、蛋糕烘焙、办公软件应用、汽车综合检测与诊断、汽车电器系统检修等各类培训班32个,培训学员1395人;开展2021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工作,对潍坊技师学院92名在校生进行计算机编辑专项能力考试。

  六是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管理,对20余家职业培训学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于政务热线、现场投诉及上级督办、舆情信息等群众诉求,即时即办,今年以来,共受理群众投诉1386件。自去年12月份以来,全国根治欠薪反映平台转交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线索160件,已全部及时化解。在建工程项目47个全部及时纳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2、主持人: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是稳增长、保民生的基石。今年以来,围绕服务企业发展,市里出台了服务企业专员制度,吹响了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跑出高质量发展加速度的冲锋号。据我了解,潍城区在服务企业方面做得不错,请王局长介绍一下潍城区人社局是如何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情况吧?

  王局长:好的,主持人。潍城区人社局积极响应市区两级服务企业发展要求,自觉将人社工作融入全区发展大局,迅速行动、率先垂范,多次到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对接,不断完善沟通协调、问题解决、宣传引导工作机制,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迅速开展包靠。组织6名班子成员深入11家重点企业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春节后企业普遍存在结构性用工短缺现象,搭建直播招聘平台,以抖音直播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荒问题,首次直播带岗共播报企业50余家,提供岗位360余个,共计1600余人参与求职。

  二是立足本职服务。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开发“潍州直聘”微信小程序,实现企业招聘、个人求职和零工市场掌上操作,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全天候线上服务企业模式。目前已有155家企业入驻,共提供岗位2万余个,访问量达1.5万余次。

  三是落实惠企政策。带头开展“送政策上门精准对接”服务活动,自2020年以来,累计拨付稳岗补贴345万元,惠及企业793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6657.5万元、贴息104万元;发放就业创业扶持资金907万元;为57家企业5317名员工拨付以工代训补贴747.65万元,帮助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增强稳岗力度。

  三、任务落实情况

  3、主持人:改革开放40年来,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成为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农民工外出打工挣钱天经地义。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请问王局长,我们潍城人社局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是怎么做的?

  王局长:好的。潍城区人社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坚持根治欠薪的目标导向,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抓紧做好,抓出实效,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处理群众的诉求。专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科室、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每天分析形势,发挥科室职能优势,形成合力解决问题。对于政务热线、现场投诉及上级督办、舆情信息等所有群众诉求,我们按照即时即办原则,及时督促相关科室和单位进行办理。对于有政策依据的马上办理,双方存在纠纷的积极协调处理,没有政策依据的作好解释工作,双方协商不成的动员投诉人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是进行民事起诉。对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监察大队立即进行立案查处,企业拒不配合的移交法院或者是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今年以来,人社局共计收到政务热线1386件,已全部处理完毕。

  二是扎实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新调整公布区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由政府常务副区长为组长,15个部门组成的“潍城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作为区政府统筹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了专项小组工作规则,为根治欠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自从去年11月份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以来,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项小组专题先后8次召开会议,学习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责任,住建、人社根据工作分工,组织工作专班进行拉网式排查,采取每周调度、联合执法等方式,共排查欠薪问题线索100余条,及时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另外,人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街道,按照即收即办即报的原则,及时处理“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转交的欠薪线索。截至目前,“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涉及到我区的欠薪线索共160件,已全部办结。

  三是做好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目前全区纳入平台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共有93个,根据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使用要求,落实了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等各项制度,截至目前,在建项目全部关联省监管平台,占比100%,全部在银行开设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并关联省监管平台,实现了银行代发,各项指标占比都是100%。同时,做好了平台各种预警信息的调查处理工作,先后处理各种预警信息3千余条。

  三、在线解答

  1、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国家对企业特殊工种退休有哪些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鲁劳发〔1999〕159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时间符合有关规定,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5年,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对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应以审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录为认定依据。对虽从事过特殊工种但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或者记载不全的,需要提供从事特殊工种的有关原始材料,如:原始的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表、车间岗位设置记录以及能体现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补贴表等。新写的证明材料一律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同时为规范企业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市人社局于2010年6月23日制定了《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发〔2010〕68号),要求全市所有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都要全面实行企业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每年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备案。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实行跨年度备案的办法,每年对上年度特殊工种岗位设置情况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备案。通过建立健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情况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行为。

  1、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毕业生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网上办理:

  一是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点击“毕业生就业报到”栏目,按提示完成;

  二是先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成注册后,通过“潍坊大学生就业”微信公众号,按提示完成。

  注:就业报到证签发到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

  2、毕业生如何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已在潍城区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调档函到潍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

  非毕业生本人办理转档手续,委托别人代办的需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档手续、委托书。其中:(1)征兵入伍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部队调档函(毕业当年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办理;(2)升学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和升学录取通知书(或学校调档函)办理。

  3、用人单位有哪些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和用人单位提出有什么不同?

  双方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请求后果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是不同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请求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支付经济补偿金有那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条款,立法的宗旨是无过错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用工存在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甚至是赔偿金(两倍经济补偿);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责任,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现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9.1元;其他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73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17.3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7、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吗?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下发《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在第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具体说就是在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前的应发工资,扣除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项目,不能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以外项目主要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1、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条件是什么?

  一次性创业补贴分为两种,分别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

  小微企业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为:①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②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③申请人为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潍坊市支持创新创业财税政策30条》,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和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为:①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以后注册);②正常经营并在申请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4个月以上。每户补贴标准为2000元。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条件为:①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②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③小微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条件为:

  ①申请人员的范围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

  ②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③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④同一创业者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我是XX企业的职工,现在企业效益不好,有一段时间没有上班和正常发放工资了,听说针对这种情况,国家有一个补助政策,请问怎么申请呢?

  答:可以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条件如下:

  ①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②在企业稳定就业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③因企业(与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为同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2019年度已经连续三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领取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的月基本生活费低于工资标准70%的下岗、待岗职工(不含内部退养人员)。

  补贴标准:根据潍人社[2019]26号文件规定,我市一次性补贴标准为2674元。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享受当年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在一个年度内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下岗、待岗职工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原则上由所在企业组织集中申请,有特殊情况的也可由职工个人自行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可到潍坊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下载文件及表格或到潍坊市人社局官方网站首页“政策法规”栏下载中心下载文件及表格,到潍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号、3号窗口申请办理。公示、审核完成后,在潍坊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公布、公示5个工作日,然后进行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助拨付到本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或本人的银行账户。

  4、问: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需要什么条件?怎么申领?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

  ①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或者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②申请人未纳入低保;

  ③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

  ④由单位失业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到申请补助时还没有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办理失业登记的窗口办理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打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第12至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符合什么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才立案受理?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2)有明确的被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和管辖范围的。

  3、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吗?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如何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员工提出辞职,单位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员工提出辞职,单位同意后,应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在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若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是:(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申请仲裁有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当事人申请仲裁,要注意哪些事项?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将在五日内办理立案。仲裁办案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立案、开庭、裁决等四个主要程序。对当事人来说,特别重要的是申请和开庭阶段。在提起申请时,申请人一要对自己的诉求有准确的把握,特别是要从法律方面把握准确哪些主张能得到支持、哪些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二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事实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最后裁决要依据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1、工资制度改革后,至2014年9月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根据《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07〕8号)规定,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

  (1)退休人员:①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②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其中:省部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等工作人员,按规定相应提高退休费比例。(全国劳模提高10%-15%;省部级劳模提高5%-10%;独生子女父母提高5%;任教满三十年的教师100%发放。)

  (2)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发退休费,并以计发待遇高的办法予以发放。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按本人2014年9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再考虑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增加的退休费和2015年以后每年的工资增长率确定。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至本人退休前职务发生变动的人员,以变动后的职务按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然后再按上述办法计发退休金。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根据本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于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潍人社办〔2016〕52号文件规定,不再提高原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计发月数)。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不论按老办法计发还是按新办法计发,均由社保中心按相关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予以核发。

  1、怎样保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一是做到招聘工作公开化。每次组织招聘,我们通过潍坊市人事考试信息网、潍城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发布简章,尽最大限度扩大选人视野。

  二是做到招聘工作规范化。事业单位人员招考笔试一般由省、市统一出题,笔试成绩由上级统一阅卷后公示成绩,面试聘请异地评委,现场打分,当场宣读成绩,确保通过考试将优秀人才选拔上来。

  三是做到招聘工作公正化。利用媒体网络及时将招聘简章、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情况面向社会发布,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真正让招聘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1、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认定什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依据原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1991〕11号文件规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自考、电大、夜大、职大、函授)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具备规定的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的专业工作相同或相近,见习期满,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报认定任职资格。具体规定是: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员”级资格;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认定为“助师”级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为“助师”级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认定为中级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资格。

  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供相关证件并填写《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确认表》。

  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字〔2014〕368号)文件提出: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和实行以考代评系列〔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卫生、质量工程、翻译(英语、日语)、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适用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在内的各类毕业生参评中小学教师职称均需经过校内竞聘之后,再参加相应的任职资格评审,并且在通过评审后方可聘任。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节目到这就要结束了,节目最后,王局长您还有什么话要对广大听众讲么?

  王局长:好的,首先非常感谢听众朋友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线上听众反映的问题,我们下线后马上落实处理,争取给反映人一个满意的结果!由于时间原因如果有的听众在节目当中没来得及和我们沟通交流,可以拨打我们的办公服务电话8188310,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尽最大努力为您服务。

  主持人:感谢各位嘉宾,同时感谢收音机前听众朋友的收听参与。节目之外,民生值班电话2996284继续为您畅通。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在线访谈实录】2021年6月17日潍城区人社局上线对话实录】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文章地址:http://www.riyuangf.com/quote/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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