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延州环责改[2024]YJ009号
延边金刚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爱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0744554700F
地址:吉林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兴发路69号
2024年8月27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延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污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延吉环监字[2024]水028号监测报告,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2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中三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00mg/L),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影像资料(制作时间:2024年8月27日),证明内容:经现场监察、检查(勘察),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报告(制作时间:2024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8月29日),证明内容:经询问相关人员和监测报告,证实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制作单位均为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边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