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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人社局网站

   日期:2024-09-19     移动:http://qyn41e.riyuangf.com/quote/18158.html
接“工伤认定申报流程(一)”内容:
(三)证据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1、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具有结论性意见的责任认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等级为7-10级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未提交上述证据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
(四)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确认。用人单位在网报系统中如实填写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联系地址和电话,优先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受理或调查时,受送达人填写《XXX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见附表5),进行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确认,在无法进行电子送达和现场送达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确认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邮寄送达。
四、提交申请材料后单位需做工作
(一)配合工伤认定调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事故报告或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过程中通知申请人补正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1.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范围。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与商业保险公司收集的客观证据材料吻合的,采取书面审查形式,对于一些特殊情形还需进行现场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现场调查: 
①造成人员死亡(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同起事故三人(含)以上受伤的;
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 
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其他情形。
2.现场调查方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调查核实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①根据工作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②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③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3.职业病调查。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社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调查核实。如申请人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供,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时做撤销受理决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申请撤回。
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在工伤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上报或填写《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6),申请材料不退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终止工伤认定程序通知书》,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三)申请补充工伤部位
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医疗机构对职工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作出新的诊断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交新的诊断证明书和补充伤害部位申请,在工伤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上报或填写《补充工伤伤害部位审批表》(见附表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和新的诊断证明书后,与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如尚未作出认定决定,按照新的诊断情况直接作出认定决定。已经作出认定决定的,作出补充伤害部位的决定;新的诊断与伤情无关的,作出不予补充伤害部位决定。
(四)领取受理决定和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和认定工伤决定后,同意电子送达的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通过系统送达相关文书,不同意电子送达的用人单位经办人和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应及时到窗口领取。
(五)申请更正认定工伤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书面申请,在工伤保险网上办事系统上报或填写《更正工伤伤害部位审批表》(见附表8),更正认定工伤决定书中相关内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出具《认定工伤决定更正通知书》:
    1、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出具工伤职工伤情诊断结论发生变化且无异议的;
    2、决定书中表述内容存在笔误的。
《认定工伤决定更正通知书》属于不改变原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性质的行为,是原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工伤认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对更正内容均无异议且共同提出书面更正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核,可直接作出更正结论。
(六)领取撤销受理决定和认定工伤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已经作出的受理决定和工伤认定决定,发现调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受理决定和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
窗口领取工伤认定各类文书需携带材料。受伤害职工本人领取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其它当事人领取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同本流程三、申请流程及应提交的材料--(二)申请材料--7.授权委托手续要求的相关材料(在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时已提交的,同一经办人领取无需重复提交;如变更经办人需重新提交)。

附表:(均为A4纸打印)
1. 《XXX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申请表》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4. 《XXX(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
5. 《XXX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6. 《自愿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表》
7. 《补充工伤伤害部位审批表》
8. 《更正认定工伤决定审批表》
以上内容所需附表可在“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下载。

秦皇岛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认定部门联系电话:3262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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