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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旅游协会

   日期:2024-09-19     移动:http://qyn41e.riyuangf.com/quote/18208.html



秦皇岛市旅游协会



ASSOCIATION PROFILE



简介  


秦皇岛市旅游协会是由秦皇岛市境内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文旅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秦皇岛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省旅游协会的行业指导。


行业自律公约


  1、依法经营

  2、诚信经营

  3、文明经营

  4、优质服务

  5、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加强同业合作

  7、接受监督

  8、遵守公约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秦皇岛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Qinhuangdao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Q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秦皇岛市境内旅游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秦皇岛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建立中共秦皇岛市旅游协会支部委员会,上级党委:中共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直属机关党委。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海港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旅游行业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建议,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南,开展政府与协会的双向沟通交流和信息传递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推动行业协调发展;

(二)开展旅游行业自律性工作,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开展行业交流与协作,举办咨询服务、业务培训、技能大赛,组织相关展览会、交易会,推广新经验、新标准、新产品和新成果,促进行业素质全面提升;

(四)承接行业主管部门转移的相关职能、委托的购买服务和其他工作,承担各类旅游行业质量等级评定和行业资质认定等工作,参与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公共服务;

(五)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向政府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争取政策支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编辑发布行业信息,出版发行相关刊物;

(七)对全市各类旅游专业协会和各地旅游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
(八)加强与行业内外、国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互利互惠、共赢发展;
(九)依法从事促进行业发展或有利于广大会员利益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由全市性旅游专业协会、各地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与旅游相关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旅游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质询;

(五)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等)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合法权益,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等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法定代表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和行约;
(十二)决定本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会长办公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监事会对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可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机构成立和组成人员的任免。

(五)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检查各办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分会、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截留会费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截留捐赠收入。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5月6日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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