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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问答

   日期:2024-09-19     移动:http://mip.riyuangf.com/quote/18346.html

一、违反政治纪律有哪些行为?

答:党的政治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言论和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切行为规范。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以下7种:

(1)不执行党中央方针政策;

(2)参加非法组织;

(3)非法提供情报;

(4)参加反动集会、游行;

(5)违反新闻出版纪律;

(6)叛逃;

(7)违反其他政治纪律,公开发表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旨在反对党和政府重大路线方针的言论、文章、声明等;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在涉外活动中,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和利益等其他政治类错误行为。

二、违反组织、人事错误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违反组织、人事错误,是指违反党章、准则、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一切有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程序和制度的行为。其表现有3类7种: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指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

2、 违反干部人事劳动制度。

〔1〕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2〕 不服从组织分配;

〔3〕 违反其他劳动人事纪律,如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违反党和国家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

3、违反其他组织人事纪律:

[1] 违反外事纪律: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谋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国、出境;临时出国(境)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不归,以及违反规定同外国机构、外国人联系和交往等行为。

[2]选举中的非法组织活动:如违反选举规定,采取拉选票、贿赂选举人,以及搞非法组织活动;

[3]防碍机关内部 管理秩序:隐瞒在 被录用为公务员之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的决定、命令;超越职权范围干预本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公务;防碍公务员录用、任免、职务升降、调任、转任、轮换等工资公正、合理进行;拒不执行分配、调动、交流决定;擅美白产品离职守;欺上瞒下;不接受财务审计;不执行上级有关决定等。

〔4〕其他违反组织人事问题: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在招生考试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材料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三、违反经济类错误有哪些行为?

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私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行为。具体细分为10类20种:

(1)贪污行为;

(2)贿赂行为,其中包括受贿、行贿行为;

(3)索取收受财物礼品行为;

(4)挪用公款行为;

(5)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6)挥霍浪费公款行为;

(7)违反财税政策法规行为,其中包括违反财政政策法规和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

(8)违反金融政策法规行为;

(9)走私行为;

(10)其他经济行为,如侵占、妨碍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非法占有、诈骗、盗窃、兼职取酬、财产来源不明、破坏公私财产或哄抢公私财产等等。

四、什么是失职错误,其行为有哪些?

答:失职错误,是指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具体有以下行为:

(1)经济活动造成的损失;

(2)安全生产事故;

(3)徇私舞弊;

(4)其他失职行为:如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恶性事件失察、泄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有哪些行为?

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是指侵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党员权利、公民权利。有以下6种:

(1)打击报复;

(2)诬告陷害;

(3)司法侵权;

(4)行政侵权;

(5)侵犯民主权利,如对党员、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压制或无故扣押,侵犯党员、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其他侵权行为,如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猥亵或侮辱妇女;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邮件;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侵犯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错误有哪几种?

答:是指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其错误表现有以下3种:

(1)弄虚作假,骗取名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用虚构、谎报、伪造、隐瞒事实等欺骗 方法取得不应该得到的荣誉待遇,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2)不正当男女关系。如通奸、重婚或包养情妇;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违反其他社会主义道德。如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不承担瞻养父母或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

七、违反社会主义管理秩序错误行为有哪些表现?

答:违反社会主义管理秩序是指妨碍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表现有:

(1)嫖娼(含卖淫);

(2)赌博;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其他违反管理秩序行为。如妨碍公务、破坏国家资源、参与淫秽活动,以及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伪劣商品;伪造、变造、出卖身份证、护照、户口、包庇犯罪分子、破坏民族宗教政策,制造、运输、贩卖毒品,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秩序等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

1、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制的主体是谁?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2、什么是《廉政准则》?

答:所谓准则,是指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制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在党内生活中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党内的一种重要行为规范,是党的性质、宗旨和组织原则的集中反映,是调整党内关系的重要手段。从党内法规的效力来讲,准则是仅次于党章的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都应模范地遵守和执行。

3、为什么要制定美特斯邦威《廉政准则》?

答:党的十四大以来,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已先后制定并下发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新五条规定”、“四条补充规定”,共“三十一个不准”。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显得比较零散,缺乏相对稳定性,需要制定一部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都适用的比较系统、规范的《廉政准则》。因此,1995年8月,中纪委开始着手《廉政准则》的起草工作,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发试行。

4、《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廉政准则》共三章十四条,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性和起草依据。第二部分为行为规范。第三部分为实施与监督措施。第四部分为附则。

《廉政准则》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美白防晒部。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行为。

5、制定《廉政准则》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廉政的基本含义就是廉洁政治,它是与腐败完全对立的一个概念。从党内法规体系上看,《廉政准则》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党章,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它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廉洁、公正地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是廉洁自律所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纪律界限,也是对全体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的好材料。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以权谋私现象的发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6、为什么要规定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其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侵犯和干扰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不仅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还极易诱发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不给好处不办事等腐败行为。极大地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影响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如不及时坚决地加以遏制,将遗害无穷。

7、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应如何处理?

答:中纪委下发的《关于廉洁自律中退出的礼金、有价证券如何处理的答复》指出:“自查自纠中退出的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归口上交”。若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接受其它礼品,按照党和国家规定应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或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及贪污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如何掌握允许的宴请与禁止的宴请的标准?

答:就宴请问题本身而言,应作具体的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中纪委三次全会曾就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如果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食宿是正常的。对其中有利害关系、带有交易性质的吃喝,就不单纯是个吃多吃少、吃好吃坏的问题,而应从根本上杜绝。

9、何谓“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

答:所谓“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物”,是指主动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务的当事人(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要钱、要物的行为。

10、在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方面对党员干部有何规定?

答:《廉洁准则》第三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2)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4)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11、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廉政准则》第四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任用;

(4)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12、在处理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利益方面对党员干部有何具体规定?

答:《廉政准则》第五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

(3)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防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3、《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在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廉政准则》第六条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2)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3)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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